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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0-88888888法院该不该如此扣车?
本报讯 本报14日刊登的《三年前甲车肇事 三年后竟扣乙车》一文见报后,引起读者关注。西工区人民法院也派人到本报阐述自己的观点。
对于报道内容,西工区法院认为属实,但强调他们是按法律规定查扣“乙车”,本身并无过错,凡是市出租旅游汽车联营公司的车辆,他们都可以扣压。
“甲车肇事扣乙车”究竟是对还是错,袁志民该不该无端被卷入官司中?昨日,记者咨询了亚昌律师事务所的李安民律师。李安民说,西工区法院应当首先执行肇事人的车辆或公司的实际财产,如拒不履行法院裁决,法院可拘留当事人。
王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水山说,目前我国出租车营运市场的现状是不允许个体出租车营运,但同时又允许私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后营运。“甲车”肇事后,应由“甲车”车主承担赔偿责任,其挂靠公司负连带责任。
受害人损失只能向“甲车”和其挂靠公司索赔,而不应由“乙车”承担赔偿责任。此类案件已有先例,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司法解释,即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。挂靠公司的第三车主袁志民不应被卷入官司。
西工区法院在明知袁志民的车是其私有财产的情况下,将之当成挂靠公司的财产予以扣压,这与《民法通则》的精神相悖,是不妥当的。袁作为案外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也可请律师与法院打这场意外飞来的官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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